第一章:总则
为弘扬华夏河洛文名,传承唐三彩艺术文化,认真做好文博事业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委《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范围、收藏标准
第一条:洛阳唐三彩陶艺博物馆是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的旨在依法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的见证物,经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批准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二条:洛阳唐三彩陶艺博物馆收藏、展示所属藏品所追求的目标为:历史价值、科研价值、艺术价值的完美统一。
第三条:洛阳唐三彩陶艺博物馆主要收藏唐代至历史各时期的陶艺的文化艺术品。
第三章:博物馆决策机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
第四条:洛阳唐三彩陶艺博物馆馆馆长、常务副馆长、副馆长由出资人(实物与现金)担任,并共同组成馆长办公会议,议决涉及博物馆设立、终止、章程制定、修订等重大事宜。
第五条:洛阳唐三彩陶艺博物馆馆长由出资人选举产生并为博物馆法人代表,任期五年。
第六条:博物馆一切重大决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馆长办公会议做出。馆长、常务副馆长、副馆长的表决权重相等,当表决权重相等而无法做出决定时、馆长(法人代表)可行使(亦可放弃)权重为10%的特别表决权,以便博物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博物馆终止时藏品处置方式
第七条:洛阳唐三彩陶艺博物馆终止时,严格按照《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主管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对藏品进行处理。藏品属出资人出资购买的,由出资人依法处置(属于可以依法流通的依法流通,依法不能流通的转让给其他博物馆);属于捐赠的藏品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并告知捐赠人。
第五章: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
第八条:洛阳唐三彩陶艺博物馆运营所需经费由出资人提供,博物馆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博物馆运营支出及继续购置藏品,出资(实物与现金)人明确约定不从博物馆运营过程中取得经济回报。
第六章 博物馆章程制定、修订、终止原则
第九条:本章程经出资人一致同意通过,自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政部门批准后生效。章程的重要事项变更时,报文物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洛阳唐三彩陶艺博物馆
2012年2月11日 |